央广网北京10月13日消息(记者 苗雁)自2022年1月1日起,《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从研发生产、质量管理、包装标识、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其中,明确提出,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截图自国家药监局)

根据儿童皮肤特殊的生理特点,《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皮肤娇嫩易损,化妆品功效满足基本需求即可。据此,儿童化妆品定义更着重于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满足儿童基本护肤需求的功效类别。

记者注意到,打开电商平台搜索儿童化妆品发现,不少商家在产品主页和详情页上标注着“天然配方”“无毒可食用”等宣传内容。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诸多创新监管举措,尤其是对儿童化妆品标签提出特殊要求。

《规定》指出,禁止儿童化妆品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而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标志将另行公布。

此外,针对婴幼儿和儿童在使用儿童化妆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食、误用风险,《规定》要求化妆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并强制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规定》还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并在产品开发、配方设计、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品处置等方面对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监管部门将加强儿童化妆品上市后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产品安全性资料进行技术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一直高度重视儿童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把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今年4月,国家药监局党组研究部署将“强化儿童安全用妆‘护苗’专项行动”列入“药品监管惠企利民十大项目”,其中制定《规定》是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提供法治保障,确保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

另外,10月11日,国家药监局还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在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基础上,再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分为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专项检查阶段、工作总结三个阶段。加强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对严重违法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必要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